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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话保险:如何与保险公司协商了结保险赔偿案件 」
→early88 发表于 2008-2-14 13:40:00

白话保险:如何与保险公司协商了结保险赔偿案件(1)

李记华

长期以来,绝大多数保险索赔和赔偿案件是以保险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谈判来了结的,而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了结案件的只占极少的比例。在这种协商谈判过程中,由于保险公司占有保险知识的“专业”优势和一定意义上的赔与不赔、赔多赔少的“决定权”,加上保险公司又是保险合同条款和保险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和解释者,所以在协商谈判中,被保险人总是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尽管被保险人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通过托关系、找门道,一定程度上减小了协商谈判中的劣势,但并没有根本改变被保险人正当、合法权益被侵害的基本格局,只是这种侵害由显性变成隐性罢了。

那么,被保险人在与保险公司协商了结保险赔偿案件时应当注意些什么问题呢?

首先,应当正确认识和分析自己的谈判优势和保险公司的劣势。被保险人索赔时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对保险标的和标的风险最了解,尽管保险公司是经营和管理风险的企业,其对某类企业/个人财产所产生的保险风险有比较长期的研究和经验积累,但对具体的、特定的保险标的的风险研究和了解远远不及被保险人本身;2、对保险事故发生的经过最了解;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和发展的亲历者,掌握着事故发生和损失状况的最原始、第一手材料,保险公司所掌握的情况和信息绝大多数是从被保险人处得来的,其最后作出拒赔或少赔的决定也多数是基于被保险人提供的材料和证据,因此,聪明的被保险人如果能够很好地控制这方面的主动权,将会在索赔谈判中处于主动地位;3、尽管保险公司掌握着保险合同条款和保险游戏规则的制定权和解释权,但法律也对其这种权利进行了必要的限制,最典型的是对保险公司的不利解释规则,被保险人可以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其实《保险法》赋予了被保险人不少有效保护自己的权利,但运用得比较充分的被保险人很少)来化解和对冲保险公司这方面的优势;4、在当前和今后一段相当长的时期内,保险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仍处于粗放管理状态,其每天面临的索赔案件不计其数,其很难作到每件索赔案件处理的精细化,大数法则能够成就保险人也能摧毁保险人。而对被保险人来说,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是极端的情况,且与自己的利益密切相连,被保险人没有理由不对保险索赔进行精细化分析和策划,被保险人用自己的精细化应对保险公司的粗放化,优势自然在被保险人方面。通过上述优势与劣势的比较分析,被保险人在保险索赔谈判中至少能够作到心中有数,如果加上好的谈判策略,相信优势和主动权一定会牢牢掌握在被保险人手中。

另一方面,要学会与保险公司签定保险赔偿协议。被保险人在保险业务中可能会与保险公司签定不同种类的协议。在投保环节,较有实力且保险业务较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可能在投保单和保险单之外,还根据保险标的的具体风险的转嫁要求与保险公司签定保险协议,以迫使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作出不同程度的让步。在法律上,保险协议的效力要高于标准的保险单,当保险单的约定与保险协议不一致时,以保险协议的约定为准。投保人如果能够根据保险标的风险与保险公司签定了一份好的保险协议,就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占据优势的一个好的开始,能够为将来的保险赔偿奠定一个好的基础。在索赔环节,通过索赔谈判,最后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后,往往要签定赔偿协议,赔偿协议不但要解决如何赔偿、赔偿数额的多少问题,而且要解决未到期的保险合同的继续履行问题、代位追偿权的转移问题、保险赔偿金的支付条件及支付时间问题,等等。在签定赔偿协议时,一定要将思路理清楚,解决好赔偿协议与保险协议的关系、最终赔偿协议与阶段赔偿协议的关系、实质性赔偿与变相赔偿的关系。下面所附的一则案例就是被保险人没有解决好实质性赔偿与变相赔偿的关系的一个例证,在该案例中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定了两份赔偿协议,即保险公司的赔偿应当包括两部分,一是直接赔偿一笔赔偿金(称前者),二是通过保险费的减少变相支付一部分赔偿金(称后者)。由于后者协议签定的时间比前者早一些,前者被冠称赔偿结案协议,且没有解决好与后者的关系,以致被保险人处于非常不利地位,导致诉讼败诉,使自己应得的利益又失去了。这种教训在很多的被保险人索赔经历中不同程度地存在,且表现形式不一,很多的被保险人没有意识到,实在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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