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强险责任限额提高一倍多
李记华
许多人看来,交强险属于那种邪恶的抢劫性险种,是一种强势利益群体借助政治的力量强奸有车一族自由意志的行为。因为2007年的抢劫行径过于露骨,迫于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在经过形式上的所谓“听证”程序后,监管部门终于同意自2008年2月1日起将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上调了。以下是保监会有关的公告。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
2008-01-11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综合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新责任限额方案内容如下: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上述责任限额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特此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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